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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交通违法记分规则4月起有新变化
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共7章37条,包括记分分值、记分执行、满分处理、记分减免、法律责任等内容。该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对比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的附件4文件],此次新实施的管理办法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从12分、6分、3分、2分、1分将调整为12分、9分、6分、3分、1分五档。
对于私家车来说,哪些行为的扣分会发生变化?又有哪些条款进行了修改?一起来了解一下。
● 以下这些行为的扣分将减少: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
3.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
4.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新:i.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ii.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6分)
5.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12分)
新:i.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9分)
ii.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3分)
6. 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3分)
新:i.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3分)
ii.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分)
● 新增2项条款: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12分)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9分)
●注意, 以下这些行为的扣分将增加:
1.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升为3分)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2分升为3分)
●以下这些条款发生了变化(请注意粗体字部分):
1.新: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2.新: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12分)
3.新: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6分)
4.新: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3分)
5.新: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3分)
6.新: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分)
7.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1分)
8.新: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1分)
●以下旧条款被移除了:
1.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4.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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